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历史官职
官名。南朝宋置。掌宣旨慰劳。见《宋书·夷蛮传》。
1北洋政府时期,大理院和地方各级审判厅的庭长、推事、推丞等通称审判官。2官名。北洋政府设置于县司法公署,国6*民6*党政府设置于县司法处,均掌理审判事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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