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历史官职
官名。清宣统三年(公元1911年)四月改理藩部侍郎为理藩副大臣,员额一人,为理藩部的副长官。见“理藩部”。
官吏降罚方式之一。北洋政府于民国四年公元1915年规定, 司法官惩戒的第一种为夺官,指革去现任官秩,并予以褫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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