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字词 | 各省交涉使章程 |
| 释义 | 各省交涉使章程历史知识 各省交涉使章程历史词典解释清宣统二年(1910)外务部奏定。共十八条。规定凡有交涉省份,设交涉使司交涉使一员,办理全省交涉事务。其选用办法则视其资格不同,或由外务部预保候简,或由外务部丞参、出使大臣、实缺道员简放者作为实授;或由出使大臣改任。其原为郎中、候补道员者一律作道员署任。就所驻地方设立交涉公所,督率委员每日定时入所办公。分设秘书、翻译两科。委员以下设书记生。委员应由历办交涉及通晓外国语文之官员充任。 词语分解:
历史知识推荐:宗爱?—452 北魏人。太武帝时宦官。官至中常侍,封秦郡公。性险暴,太子晃恶之。他于帝前构太子所宠给事中仇尼道盛罪,杀之,太子亦以忧卒。后帝常思念太子,惧诛,遂又杀帝,迎立南安王余,又杀秦王翰,自任大将军 |
| 随便看 |
|
华体网汉语字词典收录2350832条汉语词条,基本涵盖了全部常见汉语字词的翻译、注释及用法释义,是语文学习的有利工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