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字词 法制院录事
释义

法制院录事

历史官职

法制院录事历史词典解释

官名。清末内阁法制院属官。宣统三年(1911)五月设。位佥事之下。无定员,视事之繁简酌置。分任本院法律法令之起草与审议。

词语分解:

  • 法制的解释 法令制度
  • 录事的解释 旧时政府机关中管记录、缮写的小吏郡录事骇之。——明· 高启书博鸡者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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官名。东晋、南朝置,为直兵曹长官。南朝宋七品,梁四班至流外七班,陈八品至九品。参见“直兵曹”。 官名。见“公府中直兵曹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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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6/10/24 20:20:5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