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字词 | 管粮同知、通判 |
| 释义 | 管粮同知、通判历史官职 管粮同知、通判历史词典解释清代专司漕粮监兑的地方佐贰官。清初漕粮监兑之事,均由各府推官任之。康熙六年(公元1667年)裁撤各省推官,漕粮监兑之事改委同知、通判。清制共设管粮同知六人:山东武定,江南江宁、苏州、松江、凤阳,浙江湖州各一人;通判三十三人:山东五人,河南三人,江南十一人,浙江二人,江西二人,湖北六人,湖南三人。凡米色的美恶,兑运的迟延及运军的横肆苛求,衙役的需索奸蠹、包揽搀和诸弊,均由管粮同知、通判查勘杜禁。 词语分解:
历史官职推荐:骑士参军官名。西晋末置,镇东丞相府骑士曹长官。南朝罢。 官名。见“公府骑士曹”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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