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字词 法制院参议
释义

法制院参议

历史官职

法制院参议历史词典解释

官名。清末内阁法制院属官。宣统三年(1911)五月设。额设四人,简任。掌起草与审议各类法律法令。

词语分解:

  • 法制的解释 法令制度
  • 参议的解释 1.参与谋议。后汉书·班固传下:“ 永元 初,大将军 竇宪 出征 匈奴 ,以 固 为中护军,与参议。”旧唐书·李林甫传:“ 林甫 久典枢衡,天下威权,并归於己,臺司机务, 希烈 不敢参议,但唯诺而已。” 清 陈康祺 燕下乡脞录卷七:“﹝ 和珅 ﹞将户部事务,一人把持,变更成法,不许部臣参议一字。”2.官名。 金 军中、 元 明 中书省属官, 明 布政司、通政司, 清 各部, 民国 初高级军事机

历史官职推荐:外府寺

官署名。即太府寺,唐高宗龙朔二年662改,咸亨元年670 复名太府寺。 官署名。唐龙朔二年公元622年改太府寺为外府寺,以外府寺正卿与外府寺大夫为正副长官。咸亨元年公元670年复旧。参见“太府寺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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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6/10/26 11:04:4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