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历史知识
北周刑律之一。即惩处*杂犯的法令。系沿李悝《法经》中之杂法,隋唐更名“杂律”。《唐律疏议·杂律上》:“李悝首制经法,而有杂法之目……然至后周,更名杂犯律。隋又去‘犯’,还为杂律。”参见“杂律”。
即“大清会典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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