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字词 | 胶澳商埠督办 |
| 释义 | 胶澳商埠督办历史官职 胶澳商埠督办历史词典解释官名。北洋政府于收回胶州湾后决定自辟为商埠,并由鲁案善后督办拟订《胶澳商埠暂行章程》,于民国十一年(公元1922年)十一月十七日呈准公布。依其规定,设胶澳商埠督办一人,由大总统特派; 副职有会办一人;其下设秘书二人,财政顾问九人。公署内分设总务、保安、港务、工程、交涉五科,并有直辖的水陆警察队。胶澳商埠分为青岛市和乡两部分。依照同年十一月十八日公布的《青岛市施行市自治制令》和《胶澳各乡施行乡自治制令》等的规定,定青岛市为特别市,市自治直接接受商埠督办的监督,一切规定均不得与《胶澳商埠暂行章程》相抵触。 词语分解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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