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字词 | 司法院院长 |
| 释义 | 司法院院长历史官职 司法院院长历史词典解释官名。国6*民6*党政府设置,员额一人,为司法院的长官,其职权有四:一、综理全院事务,掌理司法行政权与司法审判权;二、为统一法令及变更判例会议主席;三、对于行政法院及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的审判,认为有必要时,得出庭审理;四、国民政府颁布有关于司法院主管事项的命令须由院长副署。 词语分解:
历史官职推荐:东宫右统将军官名。十六国后赵石虎建武335—348中置,掌东宫宿卫,位在太子四率上。参见晋书 ·石季龙载记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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