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字词 | 小三法司 |
| 释义 | 小三法司历史官职 小三法司怎么写好看:
小三法司历史词典解释清朝会审要犯机构之合称,相对于“三法司” (刑部、都察院、大理寺) 而言。凡在京重大案件,先由都察院有关道御史及大理寺左、右二寺官员与刑部承办司会审,此三者即为小三法司。会审后各以供词呈本堂官,由三法司堂官再行会审。此制于光绪三十二年 (1906) 废。 词语分解:
历史官职推荐:官厅① 旧指上级官署中供下级官员来谒长官时休息的地方。有等级之分。如清朝督抚衙门中有司道官厅、府官厅、州县官厅等。② 军事机构。明朝京营编制。正德1506—1521中置。分东西两官厅,系选团营中精锐组成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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