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历史官职
官名。北洋政府置,属县“审检所”,见该条。
警察职名。执行警察事务的人员,在清末与北洋政府时期称为巡警,国6*民6*党政府时期改称警士。在警管区内,由警长一人带领,从事本段巡逻、守望、值班等各种勤务。与巡官和警长合称“巡官、长、警”。参见“巡官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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