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字词 | 路兼理司法长官 |
| 释义 | 路兼理司法长官历史官职 路兼理司法长官历史词典解释宋制,于诸路设监司,除提点刑狱司专掌司法事务之外,还有安抚使、转运使和各种提举使,都是兼理司法的长官。各州、府的狱讼案件,照例要按期申报各监司。这许多监司衙门,都是各州县的监督机关,对于疑案随时可以举驳,委官重审。重审后仍有翻供的案子,一般再报提点刑狱使亲自审结。如果仍有翻供,就由转运使作结论呈报皇帝裁决。元代州县之上为路,置判官,专治刑狱。 词语分解:
历史官职推荐:右赞善官名。参见“左赞善”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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