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字词 | 法律编查会 |
| 释义 | 法律编查会历史官职 法律编查会历史词典解释法典编纂机关。北洋政府改法典编纂会置,依照民国三年(公元1914年)二月一日公布的《法律编查会规则》规定,设会长一人,由司法总长兼任;副会长二人,由会长聘任;编查员若干人,由会长聘任;编纂或调查某种法律时由会长在编查员中指定主任编查员以主其事,事务员,至多六人,其中由会长选任一人为事务员长;顾问若干人。民国七年(公元1918年)改为“修订法律馆”,参见该条。 词语分解:
历史官职推荐:典鱼下士官名。西魏、北周冬官府司水中大夫典鱼中士佐官,正一命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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