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历史官职
代行京兆尹职事。京兆尹掌治京师。参看“京兆尹”条。
官名。民国时,兼理司法事务的县政府,设承审员,帮助县长审理诉讼事件。承审员由高等法院委任。民国二十五年县司法处成立,改称承审员为审判官。 官名。北洋政府时期,凡未设法院的各县,应属初级审判厅或地方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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