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字词 | 京师兼理司法行政长官 |
| 释义 | 京师兼理司法行政长官历史官职 京师兼理司法行政长官历史词典解释秦汉兼理司法的京师行政长官,在秦为内史与咸阳令,西汉为京兆尹与长安令,东汉为河南尹与洛阳令。此后历代例由京尹、京县令兼理京师司法审判工作。宋代规定京师开封府与大理寺同为中央审判机构,故宋代开封府的长官其司法权尤重。直至清光绪三十二年(公元1906年)改革官制,行政与司法分立,京师始有各级审判厅的设置,专掌审判。 词语分解:
历史官职推荐:紫宸紫宸殿学士简称。 |
| 随便看 |
华体网汉语字词典收录2350832条汉语词条,基本涵盖了全部常见汉语字词的翻译、注释及用法释义,是语文学习的有利工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