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字词 | 吉林朝鲜商民贸易地方章程 |
| 释义 | 吉林朝鲜商民贸易地方章程历史知识 吉林朝鲜商民贸易地方章程历史词典解释清政府与朝鲜订立的约章。光绪九年八月(1883.9)由清朝代表彭光誉与朝鲜官员鱼允中签订。签约地点不详,或说汉城。凡十六条。主要内容:(1)中国吉林在图们江畔的和龙峪、西步江,朝鲜在相宜地方,各设税局通市,前双方互市旧例·废止;(2)禁止在对方建房设栈和运货内地;(3)双方边境贸易只纳正税一次,一般货物值百抽五;(4)鸦片、药材及军器禁止贸易;(5)双方交涉文书遵照定制。 词语分解:
历史知识推荐:提举修敕令官名。北宋初,编修敕令例由翰林学士等儒臣掌之。天圣五年1027以后,改差宰臣提举,选侍从官晓法令者为详定官,另又置删定官,无常员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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