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字词 | 法典编纂会 |
| 释义 | 法典编纂会历史官职 法典编纂会历史词典解释法典编纂机关。北洋政府置,依照民国元年(公元1912年)七月十六日公布的《法典编纂会官制》规定,负责编纂民法、商法、民事诉讼法、刑事诉讼法及其附属法及其他各项法典。设会长一人,由法制局局长兼任;纂修八人,调查员若干人。民国三年(公元1914年)改为“法律编查会”,参见该条。 词语分解:
历史官职推荐:宫卿官名。①大长秋别称。后汉书·定者传:“郑众遂享分土之封,超登宫卿之位。”李贤注:“宫卿谓为大长秋也。”②太子左庶子别称。旧唐书·李纲传: “左庶子唐令则自请奏琵琶”,“纲白勇曰:‘令则身任宫卿,职当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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