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历史知识
即“场官”。
亦称奏定各直省官制章程。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颁布。共三十四条。规定一省或数省设总督一人,每省设巡抚一人,总督所驻省份不另置巡抚,即以总督兼管。督抚于各部咨行筹办事件均有奉行之责。督抚衙门各设幕职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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